公 告
上海怡岚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麦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5〕4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39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5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