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荣晖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子晓、梁芳婷、刘卿、李晓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023-502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子晓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工资19026.28元、支付申请人梁芳婷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工资28973.33元、支付申请人刘卿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49490.49元、支付申请人李晓梅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28827.66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子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50元、支付申请人梁芳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元、支付申请人刘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支付申请人李晓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芳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11.49元、支付申请人刘卿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86.36元、支付李晓梅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58.04元;
四、驳回四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