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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腾杰广告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周子欣等12人)
发表时间: 2016-04-21 11:15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腾杰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子欣等1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6143-154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子欣2015812015930的工资2105元、申请人林春敏201510月的工资4500元、申请人黄林军201510120151130的工资10200元、申请人曹颖桃201510120151031201512120151215的工资3011.49元、申请人杨丽华2015912015930201511120151215的工资20068.97元、申请人尹秀丽2015912015930201512120151215的工资6000元、申请人刘晋201510120151031201512120151215的工资10000元、申请人邱静韵201510月的工资3400元、申请人叶远恒201511120151215的工资12750元、申请人邱伟权201510120151031201512120151215的工资5100元、申请人孔丹茹20158月至20159月的工资84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曹颖桃20153月设计提成津贴625元、申请人钟顺燕20147120151215的业务提成津贴13125元、申请人杨丽华20151月至20158月的管理提成津贴1581元、申请人尹秀丽201411月至20155月的销售提成津贴12939.2元、申请人刘晋20153120151215稿费津贴16890元、申请人邱静韵20153月至20156月的发行提成津贴360.79元、申请人邱伟权2015312015930的业务津贴386.5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子欣2015422015930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643.68元、申请人杨丽华201510820151215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895.74元、申请人邱伟权20141120151215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3057.9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丽华报销费4204.5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孔丹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4400元;

   六、驳回除申请人钟顺燕外的其他11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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