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腾杰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子欣等1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6〕143-154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委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子欣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工资2105元、申请人林春敏2015年10月的工资4500元、申请人黄林军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工资10200元、申请人曹颖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及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3011.49元、申请人杨丽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20068.97元、申请人尹秀丽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及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申请人刘晋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及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10000元、申请人邱静韵2015年10月的工资3400元、申请人叶远恒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12750元、申请人邱伟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及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工资5100元、申请人孔丹茹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84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曹颖桃2015年3月设计提成津贴625元、申请人钟顺燕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业务提成津贴13125元、申请人杨丽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的管理提成津贴1581元、申请人尹秀丽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的销售提成津贴12939.2元、申请人刘晋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稿费津贴16890元、申请人邱静韵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的发行提成津贴360.79元、申请人邱伟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业务津贴386.5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子欣2015年4月2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643.68元、申请人杨丽华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895.74元、申请人邱伟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3057.9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丽华报销费4204.5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孔丹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4400元;
六、驳回除申请人钟顺燕外的其他11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