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华厦商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杜爱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28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5784.2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12.53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