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华厦商道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赖双、余施敏、康丽芳、周经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288-4290、429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13528.26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施敏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7696.26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康丽芳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10049.26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经颖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12208.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22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余施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87.39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康丽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经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95.65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