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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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古伟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86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未付工资73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