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得瑞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保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13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16147.8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937.5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554625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2002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96687.5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2880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487008元;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辅助器具费615元;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5日、2015年8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工资4250元。十一、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