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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宝易物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谢卫芳、冯家声、李结宜)
发表时间: 2017-11-29 09:2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通宝易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谢卫芳、冯家声、李结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71849-185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谢卫芳与被申请人于201768日至7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确认申请人李结宜与被申请人于201768日至7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卫芳201768日至710日的工资4500元,支付申请人冯家声201761日至714日的工资7000元,支付申请人李结宜201768日至2017714日的工资6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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