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银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惠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4〕203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单位地址已迁,且通过上门方式无法送达,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204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的工资24262.5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6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