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茶山庄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尚光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4〕189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069.9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