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中达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招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4〕1233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但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公 告
广东中达瑞泰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招琼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4〕1233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但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