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省天河羊毛衫织造厂:
本委受理梁肇明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36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工资5828.3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