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天津双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银有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7〕18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3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和201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241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