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美涛金属构件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延军诉与睢宁广润船舶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涛金属构件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69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在庭审中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页的落款处签名和证据《2017年2月-2018年1月工资表》的10处签名共计12处签名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并在庭后向本委申请笔迹鉴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中止穗劳人仲案〔2018〕1697号的审理,恢复本案审理的时间另行通知,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