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刘军:
本委受理你(单位)诉广东广垦恒之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899号)已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