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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球渔夫连锁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陈贤春、陈贤武、邓俭锋等17人)
发表时间: 2017-10-19 14:25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环球渔夫连锁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贤春、陈贤武等17人与你劳动争议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陈贤春)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52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52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4159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39.98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5198元。

(陈贤武)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52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52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4159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39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5198元。

(邓俭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3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即26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762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40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24266元。

(孔凡实)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20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626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798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9064元。

(郑日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25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1833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996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5329元。

(温文俊)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3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即26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762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40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24266元。

(张妮)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56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日)即156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日的工资,共1560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560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1260元。

(杨桂伦)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1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即275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4日的工资,共6233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 5、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19983元。

(黄怡斌)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38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7月2日至2017年9月4日)即19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4日的工资,共430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10006元。

(罗炳成)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2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146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4、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799元;5、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4265元。

(邝茂林)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2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146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4、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799元;5、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4265元。

(林敬文)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26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26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762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39.98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13865.98元。

(梁金照)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20日)即2600元;3、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2426.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4、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39.8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6066.4元。

(刘恩全)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9月3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18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日)即295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3日的工资,共6064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20814元。

(马家明)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即1750元;3、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1283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4、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700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3733元。

(黎家雨)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3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即26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7626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40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24266元。

(林作泉)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共13000元;3、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20日)即2600元;4、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4日的工资,共76269元,要求支付申请人工资;5、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停业,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14日停业整顿至9月20日,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期间的误工补贴,共1040元;6、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属于经营合作关系,故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以上请求总金额为24266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丽玲,电话:020-83317360)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2484-2500号

广州市环球渔夫连锁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陈贤春、陈贤武等17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7〕2484-2500号

被通知人

广州市环球渔夫连锁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7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戴晓娟、徐跃敏、莫超君

书记员:梁丽玲

联系方式

020-83317360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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