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博爱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魏正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1411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资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8日的工资10951.7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的加班费22656.32元(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5953.45元;休息日加班费6518.3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1.48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4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从越南到南京的回国路费1000元,从南京到广州解决此事产生的差旅费5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从入职到结束后所有单位应纳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金额4054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5时4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1411号
广东博爱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魏正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1411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博爱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8年7月2日下午15时4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三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李雅楠 书记员:江婉雯 |
联系方式 | 020- 8338887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