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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张业林)
发表时间: 2017-08-29 09:41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广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业林与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7]1676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自1999111日至20175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四被申请人支付201511日至2017531日休息日加班费10106.67元;三、第四被申请人支付201511日至20175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318.67元;四、第四被申请人支付1999111日至2017531日经济补偿金75455.22元;五、第四被申请人支付201511日至20175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564元;六、第四被申请人支付201611月至20171月期间不足额支付的工资6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71116日上午8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7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冯圆,电话:020-83387716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1676

广州广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张业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1676

被通知人

广州广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71116日上午845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二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莫超君

书记员:冯 

联系方式

020-83387716020- 83305107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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