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MOHAMED HASSAN AHMED AMIN:
本委受理广州拓扑迪赞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回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1)在公司工作期间处理的广告设计及广告订单的履行以及收付款情况;(2)向申请人交回公司的大门钥匙以及公司样品展示间的钥匙;(3)向申请人交回公司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4)向申请人交回私下收取客户的款项人民币5000元;(5)其他在职期间工作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的交接;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的工作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申请人公司名誉的行为;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拒不交接工作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万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叶帆,电话:020-83395870)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3654号
MOHAMED HASSAN AHMED AMIN:
本委受理广州拓扑迪赞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3654号 |
被通知人 | MOHAMED HASSAN AHMED AMIN |
开庭时间 | 2018年10月9日10时3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洪桂娜 书记员:陈叶帆 |
联系方式 | 020-83395870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