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锦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191号),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亨美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锦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1191号),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