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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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赵小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4576号),审理期间,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