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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协全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
发表时间: 2014-09-28 08:51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耿协全:

   本委受理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本委于2014521日已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由于你方未按时出庭,因办理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再次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20001月至20092月期间的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15892.3元;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利息损失3020.8元(201141日起暂计至2014123日,共1029天)。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4121614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   联系人:叶水芳,电话:020-83302570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41313

耿协全

本委决定受理广州誉川兴业鞋业有限公司与你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41313

被通知人

耿协全

开庭时间

201412161410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三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方德良

书记员:叶水芳

联系方式

020-83302570020-87658603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一四年九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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