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谷瑞芳、沈晴群、吴姝、于静与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谷瑞芳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70000元(从2011年8月计算到2016年5月,每月7000元,共5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47条、48条,按双倍计算);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拖欠1个月零九天工资10190元和羁押300天工资96552元)106742元;支付故意拖欠工资补偿金26685元(支付25%的补偿金)。上述共计203428元。
申请人沈晴群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64000元(从2013年11月计算到2015年8月,每月16000元,共2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47条、48条);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个半月(拖欠1个月零九天工资和羁押36天)工资49104元;支付故意拖欠工资补偿金12276元(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上述共计125379元。
申请人吴姝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47850元(从2010年11月计算到2016年5月,每月4350元,共5个半月,违法解除计算双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47条、48条);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拖欠1个月零九天工资和羁押300天)工资66750元;支付故意拖欠工资补偿金16688元(支付25%的补偿金)。上述共计131288元。
申请人于静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9750元(从2013年5月计算到2015年8月,每月3900元,共2个半月,违法解除双倍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47条、48条);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个半月(拖欠1个月零九天工资和羁押36天)工资12669元;支付故意拖欠工资补偿金3167元(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上述共计2558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7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丽玲,电话:020- 83317360)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8号
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谷瑞芳、沈晴群、吴姝、于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6〕3175-3178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九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6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一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戴晓娟、莫铸华、高会广 书记员:梁丽玲 |
联系方式 | 020-83317360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