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鑫广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健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1945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资料。申请人黄健华的仲裁请求为: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的公积金9504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少买社保造成的退休金的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18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年薪假加班费6827.58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少买医保的损失1800元;五、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公积金2640元;六、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少买社保造成退休金的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500元;七、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3月31日)年薪假加班费2275.86元;八、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少买医保的损失500元;九、第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书;十、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离职证明;十一、第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41537.48元;十二、第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480.93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1945号
广州鑫广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黄健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1945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鑫广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8年7月9日上午8时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崔 征 书记员:杨杰钦 |
联系方式 | 020- 83528905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