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雅堂小超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欧阳茂杰、苏惠娴、桂大伟、严正雄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欧阳茂杰的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工资5000.3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579.3元。申请人苏惠娴的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工资6005.7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250元。申请人桂大伟的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工资5760.8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913.61元。申请人严正雄的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3月5日期间的工资4199.3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768.55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7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志凤,电话:020-83312063)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1724-1727号
深圳市雅堂小超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欧阳茂杰、苏惠娴、桂大伟、严正雄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