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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在童行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
发表时间: 2014-10-13 16:55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乐在童行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敏怡、涂春玩、贺琴、田静娟、龙贝、王琪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朱敏怡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61日至2014829日的工资96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元。申请人涂春玩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61日至2014711日的工资5173.9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461日至201471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3586元。申请人贺琴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4 61日至2014829日的工资9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元。申请人田静娟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461日至2014829日的工资9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元。申请人龙贝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461日至2014829日的工资13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申请人王琪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461日至2014829日的工资16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518日上午9时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7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崔征,电话:020-83314916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43172-3177

广东乐在童行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朱敏怡、涂春玩、贺琴、田静娟、龙贝、王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一四年十月十三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43172-3177

被通知人

广东乐在童行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518上午9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洪桂娜

书记员:崔征

联系方式

020-83305862020-83314916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一四年十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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