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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陈娅婷、宋宇器、沈伟军)
发表时间: 2014-11-19 09:49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富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娅婷、宋宇器、沈伟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陈娅婷的仲裁请求:1201471日至2014115日的工资49800元; 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双倍工资24000元;3、拖欠员工工资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总额的100%49800元; 4、工作年限已满半年未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12000元;5、代通知金赔偿一个月工资12000元;6、终局裁决。申请人宋宇器的仲裁请求: 1201471日至2014115日的工资500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逾期不支付的,按47000元赔付;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2个月);5、拖欠员工工资赔偿金25000元(拖欠额50%)。申请人沈伟军的仲裁请求:1201471日至2014930日的工资105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32014616日至20141031日的加班费600元;42014616日至20141031日经济补偿1700元;52014616日至20141031日拖欠工资赔偿10500元。

   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委定于201526日上午8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府前大厦7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嘉,电话:020-83304375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43402--3404

广东富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陈娅婷、宋宇器、沈伟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143402--3404

被通知人

广东富林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526上午845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郭曙东

书记员:李 

联系方式

020-83304375020-83312063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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