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溢思得瑞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先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份工资25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份工资25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8月份工资25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9月份工资15476元;五、被申请人支付因长期未按时发工资导致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250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份工资未按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八、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份工资未按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九、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8月份工资未按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十、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9月份工资未按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5476元;十一、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8月份五险一金费用10000元;十二、被申请人支付因请求支付薪资过程中花费和收入损失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14时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五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赖家木,电话:020-83389399)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7〕3109号
广州市溢思得瑞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罗先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7〕3109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市溢思得瑞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8年3月5日14时1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刘亚丽 书记员:赖家木 |
联系方式 | 020-8338939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5.申请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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