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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图斯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余若诗)
发表时间: 2018-04-16 14:26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维尔图斯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余若诗与维尔图斯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请求申请书、开庭通知书和证据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1752日起至201712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未依据协商(入职三个月后调薪,由原来80%调到100%,即由原来4500元调到5625元)支付的工资差额共5625元;3、支付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8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41625元;4、支付未按时支付的12月份工资5625元,岗位补贴1000元,共6625元;5、支付因工作支出的各项花费共195元;6、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250元;7、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 书》。本案定于201872日下午154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五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婕,电话:020-83389399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81120

维尔图斯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余若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81120

被通知人

维尔图斯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872日下午1540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五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牟晓帆

书记员:方婕

联系方式

020-83389399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延时15分钟仍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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