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朱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丘梓强、江良栋、陈盈、黎小瑜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丘梓强的仲裁请求:一、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工资45000元;二、2017年9月至11月的社保费用共2448元;三、2017年9月考核绩效费用272元;四、2017年9月提成2116元,2017年10月提成690元;五、2017年8月报销费用2417.8元,2017年9月报销费用1191元,2017年10月报销费用400元,2017年11月报销费用850元,共计4858.8元。申请人江良栋的仲裁请求:一、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工资4000元;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工资4000元;三、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工资4000元。申请人陈盈的仲裁请求:一、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工资2545元;二、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工资3500元;三、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工资3500元;四、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报销300元;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申请人黎小瑜的仲裁请求:一、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工资3923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五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玉璐,电话:020-83187531)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7〕3613-3616号
广州朱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丘梓强、江良栋、陈盈、黎小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三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7〕3613-3616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朱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8年3月23日8时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耿富贤 书记员:李玉璐 |
联系方式 | 020-83187531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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