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飞洋出入境中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关纬与广东飞洋出入境中介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28日的工资合计16462.26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5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方婕,电话:020-83389399)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181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飞洋出入境中介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8年4月9日上午8时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牟晓帆 书记员:方婕 |
联系方式 | 020-8338939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