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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公告(陈南洋等8人)
发表时间: 2018-01-26 15:11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南洋等8人与你单位(被申请人二)、广东精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陈南洋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330日至201711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430日至201711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974.25元(4880/×7个月+4880/÷21.75×17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16日被拖欠的工资8469.89元(4880/+4880/÷21.75×16天);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4880元(4880元/月×1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692.41元(4880/÷21.75×6×200%);六、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4880元;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刘斐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31日至20171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41日至20171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7368.28元(18880/月×7个月+18880/月÷21.75天×6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71日至2017731日和2017101日至2017116日被拖欠的工资42600元;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880元(18880元/月×1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812.41元(18880/月÷21.75天×3天×300%);六、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廖国江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220日至2017111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320日至201711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4325.52元(11880/月×8个月+11880/月÷21.75天×17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17日被拖欠的工资21165.52元(11880/+11880/月÷21.75天×17天);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1880元(11880元/月×1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11880元;六、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莫纯荣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227日至201711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327日至201711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6606.9元(6480/月×8个月+6480/月÷21.75天×16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17日被拖欠的工资11246.9元(6480/+6480/月÷21.75天×16天);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480元(6480元/月×1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6480元;六、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王颢兰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330日至201711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430日至201711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554.02元(5980/月×6个月+5980/月÷21.75天×17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17日被拖欠的

工资10312.87元(5980/+5980/月÷21.75天×16天);

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5980元(5980元/月×1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5980元;六、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奖金5000元;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徐翠欣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81日至201711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91日至2017118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290.57元(6880/月×2个月+6880/月÷21.75天×8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8日被拖欠的工资9410.57元(6880/+6880/月÷21.75天×8天);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3440元(6880元/月×0.5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97.93元(6880/月÷21.75天×2天×300%)六、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张戈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81日至201711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91日至201711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359.08元(5980/月×2个月+5980/月÷21.75天×16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16日被拖欠的工资10379.08元(5980/+5980/月÷21.75天×16天);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2990元(5980元/月×0.5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5980元;六、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曾倩倩的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从201781日至201711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201791日至2017111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453.33元(6380/月×2个月+6380/月÷21.75天×16天);三、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101日至20171116日被拖欠的工资11073.33元(6380/+6380/月÷21.75天×16天);四、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90元(6380元/月×0.5个月);五、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760元(6380/月÷21.75天×3天×200%);六、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待通知金6380元;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410日上午8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五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滢,电话:020-83227912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3850-3857

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陈南洋等8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173850-3857

被通知人

天津鹿鼎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18410日上午845

开庭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五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罗崇

书记员:谢滢

联系方式

020-83227912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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