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简筱筠、黎绮琪、梁春柳、杨诗、黄晴恩、廖静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你方退回邮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5231-5233号、5250-5252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简筱筠: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工资30024.5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黎绮琪: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工资17007.8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梁春柳: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资17553.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000元。杨诗: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工资9644.21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黄晴恩: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工资5439.6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00元。廖静: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0日工资46509.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528905)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8〕5231--5233号、5250--5252号
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简筱筠、黎绮琪、梁春柳、杨诗、黄晴恩、廖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8〕5231--5233号、5250--5252号 |
被通知人 | 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8年11月27日上午8时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崔 征 书记员:杨杰钦 |
联系方式 | 020-83528905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