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雅梵健康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浩民、周晖、李秋等11人与你方(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周晖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9087元。申请人杨元山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1217元。申请人杨睿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拖欠工资8885元。申请人吴耀堂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4205元。申请人谢嘉琪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5891元。申请人黄晓冰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的拖欠工资3011元。申请人谢毅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拖欠工资5000元。申请人李秋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9629元。申请人郭浩民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2580元。申请人黄丽琴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拖欠工资7374。申请人张星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11月的拖欠工资4433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8时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7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嘉,电话:020-83177339)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劳人仲案〔2015〕1125-1135号
广东雅梵健康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 郭浩民、周晖、李秋等11人 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5〕1125-1135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雅梵健康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5年7月16日上午8时4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7楼第一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陈晶兰、牟晓帆、叶丽雅 书记员:李 嘉 |
联系方式 | 020-8177339、020-87658603、020-83399241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