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赣州百乘互盈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赣州百乘互盈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谢冠斌、钟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881、688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谢冠斌、钟坚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3日与第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冠斌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的工资14656.03元、申请人钟坚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41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谢冠斌33057.5元、钟坚13019.6元;四、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三项裁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