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瑞凯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艳、朱淑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878、68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6878、687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艳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工资17068.9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淑敏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工资6827.5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艳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275.8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淑敏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1.7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95.58元,支付朱淑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黄艳、朱淑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