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仁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范松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57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9月2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533.33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2018年9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工资36324.14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医疗费18177.81元;五、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4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80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60元;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