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鑫陛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华东(3933号)、曾贵红(3934号)、蒋君(3935号)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933-39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华东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000元、申请人曾贵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3200元、申请人蒋君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22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华东、曾贵红、蒋君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