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翠玲(5008号)、邬丽琼(5009号)、钟焕仪(5041号)、林雪英(5043号)、黎桂伶(5406号)、叶秀(5407号)与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008-5009、5041、5043、5406-540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翠玲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工资11651.7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邬丽琼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工资94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邬丽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焕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工资5721.8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雪英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工资94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桂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工资45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800元;
七、驳回6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