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十堰格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茜、谭玟瑶、曾蕾、海彤、胡月、唐十三、严柏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8441-84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何茜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谭玟瑶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蕾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海彤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胡月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唐十三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严柏诗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茜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工资18367.28元、申请人谭玟瑶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工资50189.66元、申请人曾蕾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工资34557.33元、申请人海彤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工资25465元、申请人胡月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工资22973.99元、申请人唐十三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工资18777.08元、申请人严柏诗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工资19161.7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申请人谭玟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曾蕾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海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申请人胡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申请人唐十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申请人严柏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四、驳回7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