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静含、林冬妮、罗洁婷、张泳辉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823-582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静含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13487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冬妮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9688.43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洁婷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8736.92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泳辉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18000元。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