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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古纳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马健、高鹏烨、汤行雄、郭申)
发表时间: 2019-12-11 10:56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古纳医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健、高鹏烨、汤行雄、郭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4792-479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马健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高鹏烨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汤行雄2018年11月0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郭申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马健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839.08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鹏烨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529.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汤行雄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497.76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申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689.6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的期间及金额分别如下:马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18333元,高鹏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6593元,汤行雄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13957元,郭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6820元。四、驳回4位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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