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源动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永康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600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00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200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6372.41元;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30591.65元;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伙食补助费1400元;八、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12900元;九、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用800元;十、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后续医疗费20000元;十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20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8点4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 83528905)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19〕9208号
广州源动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李永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