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省色妆职业培训学院:
本委受理彭艳艳、彭汝告、黄加玲、郭玉美、余春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7111、7113-711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驳回5位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