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赵顺花:
本委受理赵顺花诉第一被申请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885号),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赵顺花:
本委受理赵顺花诉第一被申请人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885号),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