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盼盼、桑美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549-65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盼盼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38818.8元,申请人桑美娜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66689.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盼盼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申请人桑美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桑美娜报销费用3224.7元;四、驳回申请人王盼盼、桑美娜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