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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衣尚之佳服饰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郭正凤等5人)
发表时间: 2019-11-26 11:1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衣尚之佳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正凤、刘忠品、王祖兵、刘浩、颜瑾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093-609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6093-609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正凤等5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工资各1068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正凤等5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各10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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