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林小春等1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419-543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凤莹、雷爱平、老肖媚、李华汝、李灵平、李锦锋、覃将、莫才惠、陈小红、潘福霖等10人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资合计141348.1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小春、杨东、张艳等3人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资合计33400元,详见附件2《裁决结果一览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凤莹、雷爱平、老肖媚、李锦锋、覃将、莫才惠、陈小红、潘福霖等8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50404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小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详见附件2《裁决结果一览表》;三、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本案15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
裁决结果一览表
单位: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