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林小春等15人)
发表时间: 2020-01-06 14:27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万寿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本委受理林小春等15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5419-543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凤莹、雷爱平、老肖媚、李华汝、李灵平、李锦锋、覃将、莫才惠、陈小红、潘福霖等10人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资合计141348.1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小春、杨东、张艳等3人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资合计33400元,详见附件2《裁决结果一览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凤莹、雷爱平、老肖媚、李锦锋、覃将、莫才惠、陈小红、潘福霖等8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50404元,第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小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00元,详见附件2《裁决结果一览表》;三、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本案15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

裁决结果一览表

                                                                单位:元

案号

姓名

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期限

工资数额

5420

江凤莹

20194月至20195

7600

3800

5421

雷爱平

20193月至20195

16500

5500

5423

老肖媚

20193月至20195

11983

5500

5424

李华汝

20191月至20193

16170

\

5425

李灵平

20193月至20194

11000

\

5426

李锦锋

20193月至20195

15000

5500

5427

覃将

20191月至20194

13593.02

5104

5430

莫才惠

20193月至20195

17036

9000

5432

陈小红

20193月至20195

21466.1

10500

5433

潘福霖

20192月至20193

11000

5500

案号

姓名

第四被申请人支付(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期限

工资数额

5419

林小春

20194月至20195

11000

5500

5428

杨东

20192月至20193

11000

\

5429

张艳

20193月至20195

11400

\

 

    特此公告

 

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