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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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徐晓妹、王友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6240、624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晓妹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7月18日的工资差额3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友山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的工资差额4362元;二、驳回申请人徐晓妹、王友山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