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金漫丽与第一被申请人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96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工资36973.7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7465.2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585.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2月21日生育津贴差额8232.11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17日期间产假工资31404.24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哺乳假工资7480元;
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